立法成效与现存问题
各国面对数字经济变革时,积极开展立法修法工作,且取得了一定成果,像欧盟颁布了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以加强数据监管,可是消费者权利受侵害问题仍很突出,国内一些电商平台存在大数据杀熟现象,这让不少消费者花了冤枉钱,损害了消费者经济利益。
在数字时代,消费场景变得复杂了,新问题持续出现。在网络购物中,虚假宣传现象常见,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的情况也屡屡发生。有关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,可是消费者投诉数量仍较多,这说明立法取得的成效尚未完全解决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。
范式转变的必要性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从私法辅以公法里经济法的调整范式,转变为更纯粹的经济法范式。在传统模式下,保护消费者个人权利有时过于严格,这种情况限制了技术创新。以往处理消费纠纷注重事后追责,所以难以遏制侵权行为发生。
纯粹经济法范式主要保护的客体是消费交易秩序公共利益,这种公共利益体现了众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,保护公共利益才能够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,而这一转变可以弥补传统范式的缺陷,进而能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。
保护权利与创新的冲突
过度严格地保护消费者个人权利,这种情况有可能对技术创新造成阻碍。以网约车平台为例,若对平台责任提出过高要求,平台或许会为降低风险,削减技术研发投入,如此一来便会影响出行体验以及行业发展。
增加消费者权利,会使其他主体利用数据的成本提高,数据企业获取数据成本增加后,会将部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,这样一来,既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,又加重了消费者负担,还影响了创新的积极性。
哲学层面的权益本质
从哲学角度看,消费者权益源于人权中的生存权,生存权推动人们在消费时获取必要物质与服务,借此保障基本生活,在数字经济时代,数字消费成为生活一部分,数字经济红利应在消费领域让大众普遍受益。
数字经济让消费活动突破了地域的限制,还突破了时间的限制,使得消费形式变得多种多样 ,然而,数字鸿沟依旧存在,有部分消费者无法享受到数字红利 ,从哲学高度看待消费者权益,这对促进消费公平是有帮助的。
权益损害的特点
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之下,要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,那么权益受损的对象是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。网络金融诈骗会导致成千上万的投资者遭受损失,这种影响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泛。网络金融诈骗还会破坏社会的消费秩序,从而使得消费者对市场失去信任。
损害后果难以确切判定,像大数据泄露会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,这有可能引发财产损失、收到骚扰电话等状况,可是损失的程度却很难精确计算出来。维权成本高昂,难度非常大,众多消费者只能选择放弃维权。
法律调整与主体责任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朝着纯粹经济法范式转变,把社会责任当作保护公共利益的工具。传统消法里有一些群体,这些群体并非消费者交易相对方,比如算法开发者。在数字经济环境下,算法开发者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性增强了。
数字经济会使消费关系结构发生改变,在这种情形下,平台方等主体需承担更多有关风险预防的社会责任,比如电商平台要加强商品审核工作,算法开发者要保证算法公平,通过这些来共同营造出安全的消费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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